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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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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8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世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律師       蕭立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宗斌       黃秀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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