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大芥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碧連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世富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經緯
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
蕭立俊律師
複 代理 人 謝宗斌
黃秀禎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年2月1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101年2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
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