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70號
原 告 大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榮昌
訴訟代理人 章兩勝
被 告 遠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咪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
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經
異
議視為起訴,應補繳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77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一併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