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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38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870號 原   告 大阜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昌 訴訟代理人 章兩勝 被   告 遠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咪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異   議視為起訴,應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771,7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扣除已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請一併提出原告公司、法定代理人最新登記證明文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婉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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