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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0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5號 原   告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正陽 被   告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勳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捷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 0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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