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5號
原 告 淳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正陽
被 告 捷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秉勳
訴訟代理人 吳宜財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捷全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
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 萬元,該裁定已於民國10
0 年10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