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6號
上 訴 人 朱啟超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訴字第4026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聲請更正判決,
惟按上訴人
聲請意旨所提判決廢棄、上訴有理由等以觀,應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
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