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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0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026號 上 訴 人 朱啟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僑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 訴字第40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聲請更正判決,上訴人 聲請意旨所提判決廢棄、上訴有理由等以觀,應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 1萬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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