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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1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洪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佰零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萬 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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