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惠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洪玉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肆佰零柒萬柒仟伍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萬
貳仟零捌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鈺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