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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3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永民             COLOMBIA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鴻積企業有限公司、林清龍間請求損害賠 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1,257.6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1,5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李彥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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