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451號
原 告 進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敬德
被 告 立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穎慧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
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依
兩造所簽訂之「買賣合約書」第13條約定,以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買賣合約書1 份在卷
可憑,
依
上開合意管轄之約定,本件自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前開法條
規定,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