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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4號 原   告 陳金鍠 訴訟代理人 黃啟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俊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明俊間請求返還建物 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陸仟伍佰元,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 萬零肆佰元,尚欠伍萬參仟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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