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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5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建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54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俊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明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鍠間請求返還建物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陸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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