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08號
原 告 鄭貫地
鄭智仁
鄭元傑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玉玲
律師
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
被告悠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仕公司)合法之
法定
代理人姓名、
住所: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李守文為被告悠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惟本件原告鄭貫地、鄭元傑係提起確認與被告悠仕公司間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應以被告
悠仕公司之
監察人鄭智仁為被告悠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
被告悠仕公司之監察人鄭智仁亦於本件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
關係不存在訴訟,且被告悠仕公司原登記之董事李守文已經
另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4118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此有
上開判決附卷
可
稽(本院卷第35頁、第36頁),故被告悠仕公司於本件訴訟
即屬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則原告以李守文為被告悠仕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
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
悠仕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
聲請為被告悠仕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