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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6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08號 原   告 鄭貫地       鄭智仁       鄭元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玉玲律師 本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補正被告悠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悠仕公司)合法之法定   代理人姓名、住所: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列李守文為被告悠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本件原告鄭貫地、鄭元傑係提起確認與被告悠仕公司間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應以被告   悠仕公司之監察人鄭智仁為被告悠仕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惟   被告悠仕公司之監察人鄭智仁亦於本件提起確認監察人委任   關係不存在訴訟,且被告悠仕公司原登記之董事李守文已經   另提起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訴訟,並經本院以100 年度   訴字第4118號民事判決勝訴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判決附卷可   稽(本院卷第35頁、第36頁),故被告悠仕公司於本件訴訟   即屬無法定代理人之情形,則原告以李守文為被告悠仕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應認法定代理權尚有欠缺,原告應補正被告   悠仕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或向本院聲請為被告悠仕公司   選任特別代理人。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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