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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反訴原告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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