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反訴原告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份有限公
司)
法定
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
反訴原告與
反訴被告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買賣價
金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反訴
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叁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