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上 訴 人 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鄧全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旭銳光電股
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捌拾萬捌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叁仟貳佰壹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
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