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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6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22號 上 訴 人 旭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健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年度訴字 第4622號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伍佰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合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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