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玉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
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