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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6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佣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玉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昌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一百年 度訴字第四六四三號返還佣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伍萬玖仟肆佰叁拾伍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叁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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