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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4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 上 訴 人 拓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周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易福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浩騰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98號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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