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818號
原 告 劉璧瑩
黃喬挺
上 一 人
訴訟
代理人 劉美瑩
被 告 臺灣仙妮蕾德發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得福
訴訟代理人 姜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業績獎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
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程序方面一內關於「原美商仙
妮蕾德公司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由分割後存續之被告仙妮
蕾德發展公司概括承受」之記載,應更正為「原美商仙妮蕾德公
司消費產品經銷業務部門之一切權利義務關係,依法由分割後存
續之被告仙妮蕾德發展公司概括承受」。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陳杰正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純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