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潔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37號請求返還支票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7 萬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