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937號
上 訴 人 精英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永潔
被
上訴人 悅池精品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昌齡
訴訟代理人 盧孟蔚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宜鴻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 年5 月30
日本院100 年度訴字第493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1 年6 月29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
於101 年7 月5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其上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人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