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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2號 原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松川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以被告積欠工程款為 由,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0 年11月7 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24886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嗣被告 於100 年11月17日聲明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 起訴。惟本件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 市○○區○○路5 段611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證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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