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002號
原 告 迅展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松川
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0 年11月3 日以被告積欠工程款為
由,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0 年11月7
日以100 年度司促字第24886 號核發支付命令在案,
嗣被告
於100 年11月17日聲明
異議後,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
起訴。
惟本件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係設立在新北
市○○區○○路5 段611 號,此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
可證
。從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及第2 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佑珊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