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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51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160號 原   告 永順停車場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複代理人  許俊明       陳家彥 被   告 統順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有容 訴訟代理人 陳明貴 訴訟代理人 蔡鴻斌律師       施旻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宣 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主文關於被告「統順汽車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 ○○區○○街○○○號○○號」之記載,應更正為「統順交通有限公 司 設臺北市○○區○○街○○○巷○號」。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 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 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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