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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遷讓店舖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定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室 法定代理人 胡金發             室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紀德榮即尚宇企業社間遷讓當舖等事件 ,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8 月2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柒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貳佰貳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 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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