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原 告 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榮記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被 告 劉舜中即英智圖書坊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
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伍拾叁萬零陸佰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9年1 月27日、9 月16日及10月
5 日先後三次委由原告為其經營之「狀元K 書館」南陽分館
(門牌號碼臺北市○○街○ 號2 樓)、襄陽分館(門牌號碼
臺北市○○街○○○○號1-4 樓)及公園分館(門牌號碼臺北市
○○路○○號8 樓)裝潢施工(以下合稱
系爭工程),三件工
程均已於99年10月間如期完工,被告卻拒不給付工程款共計
新臺幣(下同)53萬0,600 元,
爰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
上開工程款。被告雖以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工
程具備瑕疵為由,提出抵銷
抗辯,然查該等工程均係由訴外
人李榮隆以「立大商業有限公司」名義對外承包,與原告
無
涉,被告自不能以對訴外人之
債權向原告行使抵銷;況依
民
法第498 條之規定,第493 條至第495 條所定之定作
人權利
,自工作物交付後經1 年始發見者,不得主張,附表所示五
項工程之交付時間最遲均在95年底以前,被告遲至99年11月
間方主張承攬工程有瑕疵,顯然逾越前條所定之瑕疵發現
期
間,自不得再行主張抵銷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
53萬0,600 元及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經營多家文化、補習事業,包含雅儒香書園
、元元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文允書坊、啟昊文化事業有限公
司及英智圖書坊,自91年起,除
本件系爭三件工程外,另委
託原告之
法定代理人李榮記就多家K 書中心施作裝潢、隔間
等工程,詳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示。豈料,其中編號3 、4
、5 工程中,除信陽街16號3 樓外,其餘均有以價格低廉之
氧化鎂板充當矽酸鈣板之情形,與契約係以矽酸鈣板報價顯
然不符之瑕疵,被告自得依民法第493 條第1 項、第2 項、
第494 條、第495 條第1 項等規定,請求原告減少價金並返
還溢付之價金、及請求賠償因須重新施作矽酸鈣板所需工程
費用之損害,共計240 萬4,564 元(價差合計18萬0,600 元
+館前路2 號12樓重新施作之工程費用222 萬3,964 元=24
0 萬4,564 元)。以此一債權抵銷後,被告已無須就系爭三
件工程支付原告任何價金。原告雖稱其
非附表編號1 至5 所
示工程之
承攬人云云,否認被告得以
前揭損害賠償請求權向
其行使抵銷,然查系爭三件工程之承攬人除原告「立大商業
空間設計有限公司」外,尚有「立大玻璃行」,兩人應屬連
帶
債權人,依民法第286 條:「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
受領清償、
代物清償、或經
提存、抵銷、
混同而債權消滅者
,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之規定,被告既已向訴外人
立大玻璃行即李榮記就前開240 萬4,564 元損害賠償請求權
(下稱系爭抵銷債權)行使抵銷,則原告本件53萬0,600 元
之債權亦應歸於消滅等語置辯。並聲明:㈠
原告之訴駁回;
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
經查,被告曾於99年1 月27日、9 月16日及10月5 日先後委
由原告為其經營之「狀元K 書館」南陽分館(門牌號碼臺北
市○○街○ 號2 樓)、襄陽分館(門牌號碼臺北市○○街○○
○○號1-4 樓)及公園分館(門牌號碼臺北市○○路○○號8樓
)裝潢施工,約定承攬
報酬合計53萬0,600 元,上開三件工
程均已於99年10月間如期完工,且無何瑕疵情事等事實,為
被告所不爭,並有各該工程之估價單、完工照片等物附卷
可
稽(分見本院司促卷第3-5 頁、本院卷第66-69 頁),
堪可
認定。然被告仍拒絕給付上開工程款,係因被告主張以附表
編號3 、4 、5 所示工程之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原告行使
抵銷,是本件之爭點即在於前揭
抵銷抗辯有無理由。
四、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但依債之性質不能
抵銷或依當事人之特約不得抵銷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
條定有明文。準此可知,抵銷
適狀之要件包括:須兩人互負
債務、主動債權及被動債權均有效存在、雙方債務之給付種
類相同且均已屆清償期、及無依約定或依法不適於抵銷之情
狀。查,被告主張之主動債權係因如附表編號3 、4 、5 所
示工程之瑕疵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而依被告所提之估價
單所示,附表編號3 所示工程之承攬人應係立大商業有限公
司、立大玻璃行及名隆裝潢設計有限公司、附表編號4 所示
工程之承攬人係立大玻璃行、名隆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及立大
商業有限公司、附表編號5 所示工程之承攬人則亦為立大玻
璃行、名隆裝潢設計有限公司及立大商業有限公司(分見本
院卷第33-36 頁、第38-41 頁、第42-46 頁),均非本件原
告「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且此亦為被告所不爭,
堪予認定。
是以,被告主張以對訴外人立大玻璃行之債權向
原告主張抵銷,明顯不符前開須兩人互負債務之要件。
五、次按民法第283 條、第284 條固然分別明定:「數人依法律
或
法律行為,有同一債權,而各得向
債務人為全部給付之請
求者,為連帶債權」、「又因連帶債權人中之一人,已受領
清償、代物清償、或經提存、抵銷、混同,而債權消滅者,
他債權人之權利,亦同消滅」,
惟細繹前條規定,
尚非例外
准許得以對於
第三人之債權為主動債權,與他方對自己之債
權行使抵銷,而僅係規定向該第三人行使抵銷之結果,對於
其他連帶債權人亦生債權消滅之效力。又抵銷,應以意思表
示向他方為之,其相互間債之關係,溯及最初得為抵銷時,
按照抵銷數額而消滅,此
乃民法第335 條第1 項前段所明定
。經查,被告係以對訴外人立大玻璃行之債權主張抵銷,已
如前述,則依前揭說明,被告自應證明其已向立大玻璃行為
抵銷之意思表示,始能依前揭民法第283 、284 條之規定,
主張原告本件工程款債權亦應於同一範圍內隨之消滅。然依
被告之主張,其無非係以99年11月4 日台北圓山郵局第1006
號
存證信函及本訴中歷次書狀對立大玻璃行表示抵銷之意思
,惟經細查前揭存證信函及訴訟書狀之受文者均為「立大商
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並非「立大玻璃行」,有該存證信
函及歷次書狀
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3-60 頁),而「立大
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與「立大玻璃行」乃分屬不同法人
格,不因登記負責人均為李榮記,即謂法人格同一,要不待
言,是以自不能認為被告載於前揭存證信函或書狀中之抵銷
意思表示業已合法送達予立大玻璃行,被告辯稱原告本件工
程款債權應因上開抵銷之結果,而亦同消滅云云,尚不足採
。
六、從而,原告依
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工程
款53萬0,600 元,及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即99年11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
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
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
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
予以宣告。
七、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核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
併予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附表:
┌──┬──────┬─────┬───────┬──────┐
│編號│估價單
所載 │ 締約時間 │ 施工地點 │ 工程款 │
│ │承攬人 │ │ │ (新臺幣元) │
├──┼──────┼─────┼───────┼──────┤
│ ⒈ │立大玻璃行、│ 91年9月 │臺北市○○街16│331萬9,330元│
│ │名隆裝潢設計│ │號2-4 樓(狀元│ │
│ │有限公司 │ │K 書中心) │ │
│ │ │ │ │ │
├──┼──────┼─────┼───────┼──────┤
│ ⒉ │立大商業有限│92年11月 │臺北市○○路13│278萬5,840元│
│ │公司 │ │號9 樓(狀元K │ │
│ │ │ │書中心公園館)│ │
├──┼──────┼─────┼───────┼──────┤
│ ⒊ │立大商業有限│ 93年間 │臺北市○○路13│243萬8,465元│
│ │公司、立大玻│ │號9 樓(狀元K │ │
│ │璃行、名隆裝│ │書中心) │ │
│ │潢設計有限公│ │ │ │
│ │司 │ │ │ │
├──┼──────┼─────┼───────┼──────┤
│ ⒋ │立大商業有限│94年11月 │臺北市○○街13│284萬4,945元│
│ │公司、立大玻│ │號2 、6 樓(狀│ │
│ │璃行、名隆裝│ │元K書館) │ │
│ │潢設計有限公│ │ │ │
│ │司 │ │ │ │
├──┼──────┼─────┼───────┼──────┤
│ ⒌ │立大商業有限│ 95年8月 │臺北市○○路2 │ 520萬元 │
│ │公司、立大玻│ │號12樓(狀元K │ │
│ │璃行、名隆裝│ │書館) │ │
│ │潢設計有限公│ │ │ │
│ │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