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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舜中即英智圖書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榮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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