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舜中即英智圖書坊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立大商業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榮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零陸佰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
臺幣捌仟柒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佳霖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