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唯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唯中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李家榮
張冠雄
被 告 目川文化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下午二時三
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