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唯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伍唯中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
律師
李家榮
張冠雄
被 告 目川文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目川文化出版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十三頁第一行及第二行中關於「報酬138,520元(1,610
.7×116≒138,520,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報
酬186,841元(1,610.7×116≒186,841,元以下四捨五入)」;
及第十八頁第一行中關於「未給付之116套價額138,520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未給付之116套價額186,841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