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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0號 原   告 唯誠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唯中 訴訟代理人 許永昌律師       李家榮       張冠雄 被   告 目川文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目川文化出版       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芳 訴訟代理人 陳曉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30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第十三頁第一行及第二行中關於「報酬138,520元(1,610 .7×116≒138,520,元以下四捨五入)」之記載,應更正為「報 酬186,841元(1,610.7×116≒186,841,元以下四捨五入)」; 及第十八頁第一行中關於「未給付之116套價額138,520元」之記 載,應更正為「未給付之116套價額186,841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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