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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律師 被   告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真 訴訟代理人 劉義郎 被   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慶柏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為系爭房地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 院。 兩造之最終言詞辯論書狀及繕本得當庭提出,交換書狀。 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022號 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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