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81號
原 告 技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讚祈
訴訟代理人 胡盈州
律師
被 告 逢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真
訴訟代理人 劉義郎
被 告 公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慶柏
訴訟代理人 羅淑瑋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4月12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為
系爭房地之區分
所有權人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到
院。
兩造之最終言詞辯論書狀及
繕本得當庭提出,交換書狀。
本院
依職權調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022號
卷。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