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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6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陳士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鵬、華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10 0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4萬7175元(000 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萬46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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