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691號
上 訴 人 陳士文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志鵬、華龍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因10
0年度訴字第691號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上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4萬7175元(000
0000-000000=000000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6萬4612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