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896號
原 告 呂王銀幸
訴訟
代理人 陳峰富
律師
施汎泉律師
劉仁閔律師
被 告 筌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翔
訴訟代理人 姚昭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
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陳明其已為被
告代墊貨款之數額與本件
債權讓與之原因
法律關係,並均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余富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