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王新福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宇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
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
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