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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定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919號 上 訴 人 王新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鴻宇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 還定金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7月19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8,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 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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