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
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鈞陶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慈股份有限公司、弘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