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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勞訴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紅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鈞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千慈股份有限公司、弘發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紅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捌佰柒拾玖萬玖仟柒佰壹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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