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萬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呈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芳蘭
林秀珍(即林強之
繼承人)
林秀慧(即林強之
繼承人)
林培杰(即林強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100年度重訴字第1009號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96,
270元(見本院卷第7頁
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影本),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臺幣111,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