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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0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鍾彌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徐六妹、湯庚壬、吳秀姬、湯淑惠、龍 天厚、龍天立、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交泰興有限公司、西建企 業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伯仲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 5760萬303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億3859萬7056元(272平 方公尺X公告現值50萬9548元/平方公尺=1億3859萬7056元)+建 物總價1900萬5975元=1億5760萬30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 0萬3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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