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鍾彌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湯徐六妹、湯庚壬、吳秀姬、湯淑惠、龍
天厚、龍天立、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交泰興有限公司、西建企
業有限公司、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伯仲國際股份有
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億
5760萬3031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1億3859萬7056元(272平
方公尺X公告現值50萬9548元/平方公尺=1億3859萬7056元)+建
物總價1900萬5975元=1億5760萬303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0
0萬33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