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光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湯鍾彌菊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湯徐六妹
湯庚壬
吳秀姬
湯淑惠
龍天厚
龍天立
林秋香食品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晉杰
被 告 交泰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定文
被 告 西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姱
被 告 社團法人臺灣電信產業發展協會
法定代理人 呂學錦
被 告 伯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惠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
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1月3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3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素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