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安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
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湯國興、湯國旺、劉王淑惠、王文強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658,272 元,
惟原告
嗣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為訴之追加,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73,5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9,094 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58,272 元,尚欠新臺幣79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