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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0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067號 原   告 安立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複 代理人 駱國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湯國興、湯國旺、劉王淑惠、王文強間請求返還 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658,272 元,惟原告 嗣於民國102 年1 月4 日為訴之追加,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73,5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9,094 元, 原告僅繳納新臺幣658,272 元,尚欠新臺幣792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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