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吉爾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旭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欣緯股份有限公司因100年重訴字第112號
履行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柒佰零叁萬玖仟零伍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
萬陸仟零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