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年度重訴字第1164號
上列
聲請人間之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
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所謂顯然錯誤,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不符,始得依
上開法條更正(最高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54號裁定意旨
參照),準此,倘
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錯誤之情事
,自應駁回其聲請。又民事訴訟的立法原則係採行
當事人進行主義、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基本上法院僅在
兩造當事人攻擊、防禦及主張的範圍加以審理,因此,法院的判決除別有規定外,不得就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業於民國109年11月16日起變更組織為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將聲請人「名傑營造有限公司」更正為「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惟本件本院第一審判決係於101年7月20日為宣示,
宣判之時,聲請人全名仍為名傑營造有限公司,並無誤寫或誤算之情事,自不得以其後全名變更為名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更正。依上說明,本件聲請裁定更正,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蒲心智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