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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天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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