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俄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天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禾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之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83,5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
9,1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其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