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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1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純暉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宜佳 上列上訴人間因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一一九八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分別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即原告純暉機械工業股份有 限公司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壹拾肆萬叁仟壹佰 伍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萬捌仟貳佰柒拾柒元,上 訴人即被告吳宜佳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叁拾貳 萬貳仟柒佰零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萬零陸佰伍拾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分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 延誤,逾期即各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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