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上 訴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鋇泰電子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
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117,867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1,5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