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25號
上 訴 人 台北遷建基地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鄭美蘭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王進湟因
100 年重訴字第1225號確認信託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
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合計為新臺幣748 萬2,916元(
計算方式為:以100年土地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計算所得土地
價額,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11萬2,7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