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24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1245號 原   告 岱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王官仁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賴勇全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璇辰律師 被   告 辰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堅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 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原 告於民國100年10月22日起訴時係依民法第360條、第354條 請求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依同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依同法第191條之1請求被告負商 品製造人責任,嗣於101年2月14日言詞辯論追加依同法第 227條為請求,並撤回同法第191條之1部分(見本院卷㈠第 94頁),嗣於102年4月1日又追加依同法第191條之1為請求 (見本院卷㈡第62頁反面)。經核上開各請求權之爭點均在 被告交付之燈管是否具有原告所指瑕疵,基礎事實均屬同一 ,訴訟資料及證據亦均共通,宜於同一訴訟程序解決,應予 准許。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獲悉訴外人日商桐生株式會社(下稱桐生公司)欲於日 本境內零售LED燈管,遂與桐生公司約定由原告提供燈管運 往日本,因原告非LED相關產業,不熟悉LED燈管之零組件供 應及組裝Know-how或產業知識,遂自民國98年8月10日起開 始向被告訂購4尺T8 LED燈管3348支(4F T8 LED Tube,下 稱4尺燈管,尺乃英尺,120公分),及2尺T8 LED燈管1414 支(2F T8 LED Tube,下稱2尺燈管,58公分,以下與4尺燈 管合稱系爭燈管),並先後支付新臺幣(下同)30萬元、20 萬元訂金。兩造嗣於同年10月29日與桐生公司簽訂採購合約 書(下稱系爭採購合約書),被告並依系爭採購合約書第5 條第2項之約定,於簽約後交付3份CE認證證書及2份產品檢 驗報告予原告及桐生公司,保證燈管符合相關標準,不致發 生產品缺陷而無法正常使用、影響其他家用電子產品功能, 及妨害公用電力網路之危險,保證範圍包括產品須符合日本 規範、無公共安全疑慮、任何非因原告所致之瑕疵與故障, 且須具備CE認證之品質。 ㈡、自100年2月起,桐生公司陸續接獲消費者投訴燈管有重大瑕 疵、無法正常使用,轉而要求原告換貨,原告分別於100年4 月25日及同年4月29日告知被告20支燈管有瑕疵,其中2支無 法作用,2支內部電源(業界俗稱Driver,亦有稱Power者) 爆裂致燈管內部燒焦,其餘燈管則有燈管尖端銅頭(俗稱 Cap)安裝不良而歪斜,未將前側銅頭壓到底,導致燈管整 體長度長達1230mm,違反日本照明協會頒訂之日光燈管長度 規範,致燈管無法正常安裝於一般燈具上〈註:依上開規範 ,4尺日光燈管之兩側銅頭(不含銅頭之接電尖端)距離不 得超過1199.4mm〉,及燈管本體(燈罩與鋁擠之結合體)存 有燈罩(俗稱Cover,由壓克力製成)過度陷入鋁擠(俗稱 Hinksink)之狀況(正常結合情況為燈罩邊緣恰好與鋁擠邊 緣密合),但被告僅願意負擔臺灣境內運費,原告因數量尚 少,未置可否,惟桐生公司於100年6月17日再度發覺有100 餘支4尺燈管產生藍光現象〈LED燈管內部乃由包覆有黃色螢 光粉之藍色晶片組成(整組即LED顆粒),螢光粉之功能在 使LED燈管發亮時,讓視覺效果呈現日光色;若燈管內部電 源過熱,將導致螢光粉快速衰老、剝落,於照明時會顯露藍 色晶片本身顏色,此即藍光現象〉。依系爭合約第6條第8項 之約定(系爭採購合約書誤重複載為第3條),燈管保固期 間為2年,第9項則約定保固範圍含「品質問題及光衰減度大 於30%」之瑕疵保固。所謂「光衰減度」係指,出貨時依照 度計檢驗正常LED日光燈結果之數值應為460,出貨後2年內 若低於322以下,則與約定不符。藍光現象發生後,除視覺 上產生藍光,影響消費者使用品質外,此時因螢光粉剝落, 光衰減度有高度可能大於30%。足認被告交付之4尺燈管不具 通常效用,且燈管之通常效用亦屬被告保證之品質。 ㈢、因4尺燈管有上述藍光現象、燈管過長、歪斜、燈罩陷入鋁 擠之瑕疵,原告遂委託訴外人安盛國際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安盛公司)檢驗燈管,經該公司依被告交付之CE認證書 所採⑴Radiated Emission Measurement(即RS,EN5 5015 ),⑵Conducted Emission(即CE,EN55015);⑶Current Harmonics(即Harmonics,EN55015及IEC000 00-0-0);⑷ Voltage Fluctuations(即IEC00000-0-00);⑸Transient scomm…& diff. mode Surge(即IEC00000-0-0及IEC00000- 0-0);⑹Electric strength test(即EN5 5015及EN61547 )等標準檢測後,於100年9月20日出具檢驗報告(下稱安盛 檢驗報告),除第2項以外,其餘檢測均未通過,顯見被告 交付之4尺燈管未符約定之品質。又被告係向其上游供應商 購入原料及零組件後組裝為燈管成品,迄今均未通知原告製 程或生產工廠變更,可證上開瑕疵存在於全部4尺燈管。又 依LED產業實務,燈管內部電源爆裂及藍光現象均屬可歸咎 於燈管內部電源之瑕疵,且被告向同一供應商大量採購相同 製程之內部電源,並裝置於各尺寸LED燈管內,可見除4尺燈 管外,使用該電源之2尺燈管亦有相同瑕疵。 ㈣、系爭採購合約書第5條及第6條(誤載為第3條)第7點、第9 點分別約定:「⒈…得依採購產品類別及屬性要求乙方(即 被告)提供…產品檢驗報告、…品質保證書。⒉…乙方並保 證所提供之產品品質符合產品檢驗及標示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⒊乙方保證對於涉及人體健康及安全與公共安全之產品負 全部產品責任。」、「⒎不合格產品:商品有異、或非可歸 因於甲方(即原告)人為因素所致之瑕疵及故障及違反相關 法令,而無法販售或贈送之商品應由乙方負責。」、「⒐保 固定義:燈管類產品保固年限為二年(LED壽命為4萬小時) ,保固期間,如有品質問題或光衰減度大於30﹪即由乙方換 貨處理。」。惟系爭燈管有上述藍光現象,燈管過長、銅頭 歪斜,燈罩陷入鋁擠之瑕疵,復未符CE認證品質,不具通常 效用,並欠缺保證之品質,且均可歸責於被告所致,爰依民 法第360條、第35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 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明知無其產品 不具CE認證等品質,卻仍保證並交付產品檢驗報告及CE認證 書,致原告陷於錯誤,向被告訂購系爭燈管,侵害原告之精 神表意自由,且因系爭燈管有上開瑕疵,無法於日本販售及 贈送消費者而受有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桐生公司於日本使用系爭燈管之 行為(即銷售或贈送系爭燈管予消費者)屬系爭採購合約書 約定之通常使用方法,系爭燈管既有上開瑕疵,欠缺一般消 費者所期待之安全性標準,且不符被告保證之品質,爰依民 法第191條之1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 ㈤、因桐生公司反應系爭燈管有瑕疵,請求換貨,原告自100年6 月17日起陸續告知被告,因被告置之不理,遂以自行組裝備 用之燈管提供桐生公司為消費者換貨。原告向以綠照明股份 有限公司(下稱以綠公司)購買及自行組裝4尺燈管3723支 ,2尺燈管11支,加計運費(依系爭採購合約書第7條約定應 由被告負擔),合計支出589萬3739元【計算式:鈞詮公司 4,346,804元(4尺2239支及2尺11支)+以綠公司1,288,125 元(1125元×4尺1145支)+運費264,810元(78元×3395支 )=5,893,739元】。又原告向以綠公司購入或自行組裝之 燈管供本係供另行出售謀利,因被告違約之情事,而受有無 法出售獲利之損害,原告自得以購入及自行組裝之成本589 萬9739元為標準,按99年及100年LED燈管販售同業之營業淨 利8﹪計算所失利益為47萬1979元(5,899,739元×8﹪=471 ,979元)。是原告所受損害至少有637萬1718元(5,893,739 +471,979=6,371,718),暫先請求其中600萬元。 ㈥、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600萬,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 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 ㈠、被告否認系爭燈管曾發生爆裂,原證6第3、4張照片所示燈 管確係被告生產,但該照片無從證明4尺燈管存有瑕疵,至 原告所提其餘照片均無法辨識燈管之製造廠商,被告否認該 燈管為被告交付,且照片所示破損究係外力造成,抑或燈管 本身瑕疵所致,亦屬不明。又兩造於100年4月25日至100年5 月11日期間電子郵件談論之20支燈管業經被告全數換貨完畢 ,100年6月17日之討論內容,亦僅被告表明因聽聞原告稱有 品質上之問題,願依系爭採購合約書約定之FOB條件,負擔 彰化田尾至被告該段運費,並未承認燈管有色溫過高致不符 冷白色規格之瑕疵存在。至原告主張4尺燈管有瑕疵,進而 主張2尺燈管亦有瑕疵,僅屬臆測,並無證據可佐,原告應 就系爭燈管有所指瑕疵,負舉證之責。另系爭採購合約書就 不合格產品已於第4條第2項第1款約定以換貨方式處理,原 告喪失其他瑕疵擔保請求權,不得再依民法第360條、第227 條請求賠償,況被告從未收悉原告通知瑕疵,於100年6月16 日前對原告換貨之要求均不問原委儘速處理,同年6月17日 仍表明願意換貨,原告指謫被告對其換貨要求置之不理,顯 非事實。 ㈡、系爭採購合約書第4條約定之附件僅專利保證書,CE認證文 件並非系爭採購合約書之附件,此由專利保證書均蓋有騎縫 章,CE認證文件則無即明。且原告所提原證11第8頁至第47 頁CE認證文件係自行抽取不同CE文件與其他文件相混編纂而 成,其中第8頁係針對「T8 LEDTube」(T8燈管)、第9、10 頁則係針對「PE11」(燈泡)所為,且如為CE文件,不可能 出現第11頁「中原大學照明及色彩研究中心」出具之Test Repot,顯係原告臨訟自行添附於契約後方。又兩造於98年 10月29日簽訂系爭採購合約其即有買賣燈管之行為,被告初 始售與原告之燈管係向風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光公 司)買受,被告遂將風光公司出具之CE認證文件交付原告; 嗣被告自行製造燈管,復於98年12月30日、99年7月19日提 供CE認證文件與原告,目的僅在產品安全宣示,以利原告推 廣行銷該產品,並非作為品質保證;且日本不接受CE標誌, 系爭燈管亦未貼上CE標誌,兩造自無約定以CE認證文件作為 品質保證之可能。又系爭採購合約書第5條第2項係著重於法 令規範之符合,第3條第7項、第9項僅係關於不合格產品之 義與保固期間之約定、處理方式,均非品質保證之約定,且 被告並未製造型號「20WP8」或「20WT8」之燈管,依安盛檢 驗報告所載亦無從證明提供檢測之燈管係被告交付,再以燈 管上之標籤更換容易,原告提送檢測之燈管是否經加工、重 組,均有疑問,無法依標籤認定係被告交付。況系爭燈管係 屬耗材,迄今已逾2年保固期,亦有因保存不當導致損壞之 可能。 ㈢、原告所提單據僅能證明曾購置燈管或零件,不能證明係為替 換或修復燈管瑕疵之用,況被告在100年5月20日前均依約處 理退換貨事宜,不可能有瑕疵尚未修復之狀況,原告所提單 據有發生在99年及100年5月20日前者,益見該等費用絕非係 為修補產品瑕疵而為。且原告最後要求換貨之燈管僅有100 支,亦從未通知被告要更換所有燈管,卻請求3395支燈管之 更換與組裝費用,逾原告通知換貨之數量甚鉅,是否確為更 換被告產品之用,殊值懷疑。又依系爭採購合約第3條第2項 之約定,運往日本之運費係由原告自行負擔,縱認原告所指 燈管瑕疵確實存在,其支出之運費亦非系爭採購合約書第4 條第2項第2款所約定因產品不合格所發生之費用。另同業利 潤標準為稅捐稽徵機關推估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之參考,未 具體審酌不同營利事業間之差異,原告以此計算所失利益, 亦屬不當。 ㈣、並答辯聲明: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⑵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查原告自98年8月10日起向被告訂購4尺、2尺燈管,兩造嗣 於同年10月29日與桐生公司簽訂系爭採購合約書等情,有系 爭採購合約書、統一發票、採購明細等在卷可憑,且為兩造 不爭執(見本院卷㈠第10-12頁、53-71頁,卷㈡第44-45頁 ),應堪認為真實。 五、兩造爭執要旨及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系爭燈管有藍光現象,燈管過長、銅頭歪斜,燈罩 陷入鋁擠之瑕疵,未符CE認證品質,不具通常效用,欠缺保 證之品質,且均可歸責於被告所致,依民法第360條、第354 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 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又被告明知系爭燈管未符CE認證之品質 卻為保證,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向被告訂購系爭燈管,侵原告 之精神表意自由,且因系爭燈管有上開瑕疵,無法於日本販 售及贈送消費者受有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另系爭燈管上開瑕疵欠缺一般消費 者所期待之安全性標準,且不符被告保證之品質,依民法第 191條之1請求被告負商品製造人損害賠償責任等語,為被告 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是本件首應審究者為,系爭燈管 是否存有原告所指瑕疵,如有,再就兩造是否合意以CE認證 作為系爭燈管之品質保證,及該等瑕疵是否滅失或減少燈管 之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或被告應否負債務不履行或侵 權行為、商品製造人之損害賠償責任等爭點續為探究。按當 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責任。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交付 之燈管有瑕疵,請求被告賠償損害,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即應由原告就系爭燈管存有藍光現象、燈管過長、歪斜、燈 罩陷入鋁擠之瑕疵,未符CE認證品質等瑕疵、瑕疵之數量, 及因瑕疵所造成損害等事實負舉證責任。原告就其主張系爭 燈管有藍光現象(包括光衰減度大於30%)、燈管過長、銅 頭歪斜、燈罩陷入鋁擠、未符CE認證品質之瑕疵部分,業據 提出燈管照片、安盛檢驗報告、桐生公司函覆等為佐。經查 : ㈠、依原告所提照片觀之,照片所示燈管確有焦黑(見本院卷㈠ 第100、101頁)、藍光(卷㈡第17-19頁)、燈管過長(卷 ㈡第20 -23頁)、銅頭歪斜(卷㈡第24、25頁)之情,惟 被告否認上開照片之燈管為其交付,客觀上亦無法僅憑上開 照片確認製造廠商,即無從認定被告交付之系爭燈管均有照 片所示焦黑、藍光、燈管過長、銅頭歪斜之瑕疵(至卷㈡第 27、28頁照片則無法辨別有無燈罩陷入鋁擠之情形)。又系 爭採購合約書第6條第9項保固定義約定:「燈管類產品保固 年限為2年(LED壽命為4萬小時),保固期間如有品質問題 及光衰減度大於30%即由乙方(即被告)換貨處理之。」, 原告100年4月25日寄送被告之電子郵件載明:「目前桐生 有19隻120cm燈管退貨,其中大多為外觀不良,如Cap歪斜、 太長,Cover壓入---etc,另有2隻不點燈,1隻爆開....。 」,被告則於同日回覆:「請通知新竹貨運寄來我司付費即 可..」,原告於同年4月29日又寄送電子郵件:「又收到一 支不亮,會一起寄出,共20支(一箱)。」(見本院卷㈠第 47 -48頁),由上開郵件之內容可知,原告曾向被告反應被 告交付之4尺燈管有燈管過長、銅頭歪斜、燈罩陷入鋁擠、 燈管不亮、爆裂之情形,數量合計20支,業經原告退回被告 ,由被告全數更換新品,兩造就此亦未予爭執。依此,縱使 照片所示燈管確係被告交付,不能排除係上開20支燈管之瑕 疵情形,則被告既已依系爭採購合約書第6條第9項約定更換 新品,履行保固責任,原告自不得再就上開20支瑕疵燈管另 行請求被告負瑕疵擔保責任。又原告所指燈管過長、銅頭歪 斜、燈罩陷入鋁擠等均屬外觀之瑕疵,惟原告所舉安盛檢驗 報告係關於燈管電磁、輻射、電頻、電壓等使用效能之檢測 ,並無外觀檢測;而我國駐大阪辦事處103年9月11日大阪字 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桐生公司函文所述瑕疵包括電波 異常、燈管使用未達2年即變色等(見本院卷㈡第166-169頁 ),亦未敘及藍光現象或燈管過長、銅頭歪斜、燈罩陷入鋁 擠等外觀之瑕疵,均不能證明系爭燈管均有上開瑕疵。原告 另主張桐生公司於100年6月17日發覺100餘支4尺燈管有藍光 現象,惟依被告於同日寄送原告之電子郵件所載:「Very sorry to hear there are another 100+ T8 lamps found with quality issue. Per our phone call, ASI for sure will take the responsibility to take the quality is- sue if it is caused by our T8 lamp.」等內容觀之(見 本院卷㈠第52頁),僅能推知原告曾向被告反應有100餘支 燈管有品質問題,但未敘明係何種瑕疵,且依被告於該份郵 件內容僅表示如瑕疵確係被告造成,即願意負責,並未承認 100餘支燈管均有瑕疵。至原告另以被告未變更購入原料及 零組件之上游供應商,主張上開瑕疵存在於全部4尺燈管, 且被告向同一供應商大量採購相同製程之內部電源,裝置於 各尺寸LED燈管內,2尺燈管亦有相同瑕疵云云,均屬臆測, 核無可取。從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均不足證明系爭燈管有 其所指藍光現象(包括光衰減度大於30%)、燈管過長、銅 頭歪斜、燈罩陷入鋁擠之瑕疵。 ㈡、原告另舉安盛檢驗報告及桐生公司回函欲證明被告交付之燈 管存有不符CE認證品質之瑕疵。查安盛檢驗報告記載測試產 品型號為20WP8(見本院卷㈠第18頁),原告雖稱提供之燈 管型號為20WT8,報告將型號誤載為20WP8,均為被告否認, 辯稱從未生產型號為20WP8或20WT8之產品。查原告雖提出編 號為「000000 00BE」之燈管照片,主張該張照片所示燈管 即為送安盛公司檢測之燈管(見本院卷㈠第273頁),惟依 該張照片僅能看出燈管編號,無法據以判斷型號,而安盛檢 驗報告亦未檢附送檢燈管之照片,實無從判斷原告送檢之燈 管即為前述編號為「00000000BE」之燈管。又前述桐生公司 函文雖指稱原告交付之燈管因電波異常,導致高級車之遙控 器失靈、無法動作、車門無法打開、引擎無法開動,所有車 主以為是車子故障,搬去修理,造成大騷動,並導致停車場 之百頁門、自動門均失去功能,無法進出,及燈管不到2年 即變色等瑕疵,因而全面換貨,並提出99年11月20日、100 年1月20日賠償清單(見本院卷㈡第169、176、177頁)。惟 原告自承99年3月間因慮及被告可能停產LED燈管之風險,另 覓組裝商以綠公司,委其提供燈管,並畏於以綠公司未來亦 可能停產,而自行購買燈管原料、零組件,裝配為成品,以 確保供貨無虞,同時計畫另行出售謀利,更無法認定安盛公 司檢測之燈管,或桐生公司所稱瑕疵燈管均係被告生產。從 而,縱使原告所指系爭燈管應符合被告所提CE認證品質之情 屬實,其所提上開證據亦不足證明系爭燈管有其所指不符CE 認證品質之瑕疵。 ㈢、綜上,原告就系爭燈管存有藍光現象、燈管過長、歪斜、燈 罩陷入鋁擠、不符CE認證品質等瑕疵,及瑕疵之數量等事實 ,迄未能舉證以實其說,自無再就兩造是否合意以CE認證作 為系爭燈管之品質保證,及該等瑕疵是否滅失或減少燈管之 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等爭點探究之必要。是原告主張系 爭燈管不具通常效用,欠缺保證之品質,且可歸責於被告, 依民法第360條、第354條、第227條第1項、第226條第1項規 定請求被告負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又原 告既未能證明系爭燈管不符CE認證品質,其主張被告明知系 爭燈管未符CE認證之品質卻為保證,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向被 告訂購系爭燈管,侵原告之精神表意自由,且因系爭燈管有 上開瑕疵,無法於日本販售及贈送消費者受有損害,依民法 第184條第1項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及依民法 第191條之1請求被告負商品製造人損害賠償責任,亦無理由 ,不應准許。 六、綜上而論,原告依民法第360條、第354條、第227條第1項、 第226條第1項、第184條第1項、第191條之1規定,一部請求 被告賠償600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 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 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99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217 218 219 220 221 222 223 224 225 226 227 228 229 230 231 232 233 234 235 236 237 238 239 240 241 242 243 244 245 246 247 248 249 250 251 252 253 254 255 256 257 258 259 260 261 262 263 264 265 266 267 268 269 270 271 272 273 274 275 276 277 278 279 280 281 282 283 284 285 286 287 288 289 290 291 292 293 294 295 296 297 298 299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311 312 313 314 315 316 317 318 319 320 321 322 323 324 325 326 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