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0號
原 告 禾利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柯麗嬌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因100年重訴字第1270號給付價金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12,561,16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183,924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