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
被告邵勝紅等人間因返還
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