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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2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華人衛星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隆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邵勝紅等人間因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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