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
律師
被 告 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
被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英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淯維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號8樓
被 告 上海誼駿商貿有限公司
設中國上海市○○區○○鎮○○路○○號
○號樓2樓
法定代理人 鄭仲哲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街○號7樓
上列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上列四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洪唯真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詮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