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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59號 原   告 友晟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政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   告 大列車服裝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輝 被   告 誼銘實業有限公司       英凱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二被告共同 法定代理人 鄭淯維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2樓            居新北市○○區○○○街○號8樓 被   告 上海誼駿商貿有限公司            設中國上海市○○區○○鎮○○路○○號             ○號樓2樓 法定代理人 鄭仲哲  住同上            居新北市○○區○○○街○號7樓 上列四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徐偉峰律師 上列四被告共同 複代理人  洪唯真律師 上列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彥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9 月20日上午10時40分 ,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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