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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1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哲民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事項:⑴被告戲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 事不得省略);⑵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旺普 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柏儀、超頻 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蕭宇傑、程東富、廖雅歆、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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