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86號
原 告 李國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黃哲民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下事項:⑴被告戲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法定
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
事不得省略);⑵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限公司、旺普
網路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戲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呂柏儀、超頻
者天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蕭宇傑、程東富、廖雅歆、
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訴訟標的之原因事實。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起訴,應
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有如主文所示不合
上開規定之程式之處,茲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