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郭慶祚
王水永
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昌倫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非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
台上字第955號民事
裁判參照),查
本件上訴人郭慶祚、
王水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即無上訴權,
渠等上
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