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郭慶祚       王水永 被上訴人被   告 祜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昌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第二審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 聲明不服之方法,若當事人,即無上訴權(最高法院89年 度台上字第955號民事裁判參照),查本件上訴人郭慶祚、 王水永並非原判決之當事人,對原判決即無上訴權,等上 訴並不合法,且其情形不能補正,應予駁回之。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