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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地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訴訟代理人 許文哲律師       徐嘉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月十九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案由欄關於「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 」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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