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重訴字第 3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地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宏胤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方靜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仲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地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利益核為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萬伍仟零伍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貳萬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汪怡君                   法 官 吳若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妤甄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