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原 告 寶立華車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金盛
訴訟代理人 陳美均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金長
訴訟代理人 詹益國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
五分,在本院第30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