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原 告 金元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博夫
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
律師
複代理人 吳孟勳律師
陳建州律師
被 告 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
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珊華